1、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中明确的,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活动用电。
2、哪些用电不享受优惠政策?
答:以下设施用电仍执行现行销售电价:
(1)物业办公用房及相关设施、设备;
(2)产权隶属小区业主共同所有,但用于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含租赁行为)的公共场所及相关设施、设备(如:超市、购物广场、住宅楼底商、会所、锅炉房、热力加压站等);
(3)产权隶属其他单位所有的场所及相关设施、设备(如:社区医院、未出具民政部门认定证明的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未在教委网站上公示的学历教育学校、未出具乡镇街道认定证明的社区居民活动站、歌华有线放大器、联通移动基站等)。
3、应当向哪个部门申请办理用电性质变更?
答:城乡居民住宅小区的用电产权管理单位,需向当地电网公司提出变更申请,电网公司将根据变更业务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及现场排查工作用时情况,确定现场排查工作时间。
4、申请时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6份;填写好的《客户用电报装基本信息登记表》、《变更用电登记表》及《合同签约基本信息登记表》。